第1条 本合同中有关定义
1.1 「本物业」指【**项目】项目,坐落位置: ,土地用途:
1.2 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, 可销售面积为: 平方米。
1.3 本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期包括: “前期物业管理顾问”、“启动期物业管理”及“物业管理” 。
1.3.1 「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期限」指本合同签署日至本物业入伙前六个月前乙方按本合同
约定之方式、时间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物业顾问工作内容。
1.3.2 「启动期物业管理期限」指由物业入伙前六个月(暂定为 年 月 日)起至
物业入伙日止(暂定为年 月 日,以实际甲方发出首份业户通知书之日起
计),乙方提供甲方于该期间物业管理之服务。具体启动期开始期限甲方将提前60
天书面通知乙方。
1.3.3 「物业管理期限」指自物业入伙之日起为期二年,乙方提供该物业之物业管理服务。
1.4 「业户」指该物业由各单元的业主、租户和使用人及其合法授权人。
1.5 「本合同」指乙方以酬金制形式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,包括“前期物业管理顾问”、 “启动期物业管理”及“物业管理”。
1.6 「业主临时规约」指依照现行国家法律为“**项目”业户订定有关共同拥有、使用该物业私有部分和公用部分的权利和责任。是约束该物业业户之间的相互关系,所有该物业业户必须遵守。
1.7 「物业入伙日」指甲方发出首份业户通知书之日起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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