订铺位置:乙方所订位于丰城市剑邑大道“丰城市绿色食品综合大市场” 栋
号(□单层、□双层)的商铺,建筑面积共计 ㎡;签订本招商协议书时,乙方须交纳保证金¥ 元,(人民币大写: ¥ )
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规定:
1、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正式通知后(含电话通知)6日之内,携本协议书和收款收据及身份证到甲方售楼处,换取《合作经营协议书》,逾期未领取者视为乙方放弃。
2、乙方享有优先购买自己所订商铺的权力。在正式开盘出售,如乙方放弃所订商铺的优先购买权,甲方则有权把该商铺出售给第三方。
3、该商铺出售给第三方后,乙方须与产权人签定《合作经营协议书》。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交给产权人,合同正常履行结束后退还给乙方。乙方如放弃与产权人签定《合作经营协议书》,所交纳的所有款项,甲方不予退还。乙方正式营业时须与物业公司签订《服务管理合同》。